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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6-14

   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对外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我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列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的项目和各类科学基金,进入学校财务的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各类单位间协作项目,企业及社会其他单位委托我校研究、开发项目,进入校财务的经费; 

  3.其他科研项目经费。指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纵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是科研所和财务处。 

  第六条 各科研经费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分类核算、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科研所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科研经费报销的初审; 

  2.负责提出年度校级科研经费资金总预算建议; 

  3.会同财务处检查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定期清理已结项目,并通知财务处。 

  第八条  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 

  1.依据科研所立项通知为科研项目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目; 

  2.负责核批年度校级经费资金预算; 

  3.会同科研所下达科研经费; 

  4.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对科研经费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决算; 

  6.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报销,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编制本项目的资金预算; 

  2.负责管理和使用本项目的到账资金,并遵守本办法; 

  3.每年12月底上报年内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4.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结题时,上报经费执行情况表,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5.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自筹配套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由公用经费、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和科研管理三项组成。 

  (一)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科研业务费。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是指因项目组开展研究而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人员经费。 

  (三)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按照经费预算的5%编制,校内课题免提管理费。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按照项目下达单位及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执行,其中人员经费不得超过50%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以及预算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科研所和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项管理(即一个项目一个编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向科研所发出到款通知。科研所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和到款信息确认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启动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公用经费支出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维修,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进行建账和管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交通、食宿、专家评审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其他科研业务费 

  1、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除项目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只在横向科研经费和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 

  2、对外培训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对外培训的,高级职称100/学时,初中级80/学时,按照每天不超过8学时的标准列支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支出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规定要求据实列支,并按国家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劳酬。明确规定不得列支人员经费预算的项目,不能列支人员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所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经费转拨批件。财务处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进行项目转拨的账务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三)科研协作经费校内转拨仅限于横向科研项目之间,纵向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所、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1月底办理校内经费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转入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教科研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用于资助如下项目: 

  1、校级教科研项目研究。管理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科研成果奖与论文奖励。管理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3、教材编写。管理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教材编写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4、纵向科研项目奖励。省部级以上项目按照立项经费的10%,不超过5000元奖励课题组;地厅级项目按照立项经费的10%,不超过3000元奖励课题组。 

  5、科研项目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原成都中医药大学峨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