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术成果上水平、出精品、出效益,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自然年时间计算,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第三条 科研所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并公示一周,有争议或难以确定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裁决。
第四条 同一奖励类别中,校内多部门或多人合作的成果,或同一成果可多次计算奖项的,只按一项最高奖给予一次奖励。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同时署名“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或“成都中医药大学峨眉学院”为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范围
1.论文奖
2.科研成果奖
3.知识产权类奖励
第七条 申请者提供下列资料到科研所审核
1.论文类:提供论文刊物原件,复印件(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查询网页等),并将论文电子文档留存科研所;
2.科研成果类:提供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类: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查询证明网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八条 论文奖
1.论文级别的认定
A级论文: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全文收录或摘引的论文。
B级论文: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期刊上的论文。
C级论文:指收录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2.论文认定原则
申请人为论文第一作者,论文级别认定来源均以最新版的SCI、ISTP、E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版本认定。同一刊物在多个期刊级别认定来源中重复出现时,采用高级别认定优先的原则。
3.论文奖励标准
A级:金额2000元/篇
B级:金额1000元/篇
C级:金额500元/篇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
1.奖励范围
科研成果奖励是指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奖项。奖励级别按奖项批准设立机关级别为准(不含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
(1)国家级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等。
(2)省部级成果奖是指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及省设立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
(3)地厅级成果奖是乐山市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科技优秀成果奖和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等。
2.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 完成
额度 单位或人
(万元/项)
获奖名称
|
第一完成单位或人
|
第二完成单位或人
|
第三完成单位或人
|
省部级以上成果
|
一等奖
|
3
|
2
|
1
|
二等奖
|
2
|
1
|
0.5
|
三等奖
|
1
|
0.5
|
0.2
|
地厅级成果
|
一等奖
|
1
|
0.5
|
0.3
|
二等奖
|
0.5
|
0.4
|
0.2
|
三等奖
|
0.3
|
0.3
|
0.1
|
第十条 知识产权类奖励
1.被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者(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为第一知识产权所有人),分别给予3000元/项、2000元/项、1000元/项的奖励。
2.技术转让类。技术转让给予转让费50%的奖励。
3.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正式颁布实施后国家级标准奖励3000元,行业标准奖励2000元,地方标准奖励1000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已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者,一经查实,学院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和有争议的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及标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参照本办法另行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