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保障学校安全稳定,特规定如下:
1、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及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严格管理,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2、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并做好意外事故紧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丢失、爆炸和中毒等),须立即向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启动紧急处理预案,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备查。
3、剧毒化学品保管及使用单位必须坚持和落实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同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剧毒化学品消耗必须严格记录,做到帐物相符。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室。
4、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学校化学品库房,保管及使用单位要严格危险品领取、清退制度。剧毒化学品要经批准后随用随取,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严禁使用场所私设“小仓库”。
5、禁止自行处理和排放危险化学品的废渣、废液、废包装等,待处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妥善保管,并征得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