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激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服务构筑四川教育“鼎兴之路”,推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 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内设中职部及省、市、县教育教研机构。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1.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正高级推荐条件,各地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特点,区别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着眼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评价标准要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优秀人才倾斜,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 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 家责任制。
2.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3.下放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本部门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在读中职学生的高校负责本校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可将初级、中级职称交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按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要按照不低于省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考核推荐。学校在省和当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推荐条件和办法。对参加申报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按程序申报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 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确认。
3.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区域情况差别大。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着力构建事权人权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负责职称政策制定;教育等行业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有在岗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管,确保公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关乎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职称评聘程序,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
附件:1-1.四川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
1-2.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附件 1-2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 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 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内设中职部及省、市、县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资格并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学教研的教师申报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从 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学的教师申报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 1 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
1 年申报。
2.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3.对申报材料查实的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专业课教师应同时具备行业能力资格和专业实践能力。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满意率达到 75%以上。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第八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第九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 25 号令)和《关于<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相关学时要求。
第十一条 助理讲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教案设计规范,能够基本驾驭课堂教学,信息化手段运用等在课堂教学中得以体现。
4.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
(四)专业实践要求
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指导学生参与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校内外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十二条 讲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 2 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 4年;
4.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 4 年。
(二)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教案设计规范;能够驾驭课堂教学,较为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教学等教学模式;具有信息技术与学科(专业)教学融合应用能力。
4.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1 次优秀。
5.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 课或专题讲座。
(四)专业实践要求
1.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指导学生参与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校内外技能竞赛等活动。
2.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1)任现职以来,参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完成企业实践规定任务。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学科(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学科(专业)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3.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调研和考察等达到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起到骨干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项校级以上业绩成果。
(六)除满足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外,中职教研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研究要求
(1)每年听课、评课 80 节以上。
(2)独立开展或组织县级以上教研活动。
(3)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2.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 1 周以上。撰写调研报告 1 份。
3.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项县级以上业绩成果。
第十三条 高级讲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2 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3.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二)育人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 次以上。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要求。
3.教案设计科学;课堂教学驾驭自如,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教学等教学模式;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专业)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
4.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较高质量的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2 次优秀。
5.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四)专业实践要求
1.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2.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1)任现职以来,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产业发展动态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学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学科(专业)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3.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调研和考察等达到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五)业绩成果要求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起到带头人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项县级以上业绩成果。
(六)除满足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外,中职教研人员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1.教学研究工作要求
(1)每年听课、评课 100 节以上。
(2)独立开展或组织县级以上教研活动。
(3)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2.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 1 周以上。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 1 篇。
3.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项市级以上业绩成果。
第十四条 正高级讲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二)育人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将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8 年以上, 精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提供适应其特点的教育,成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于挖掘和充分利用学科(专业)教学中的德育元素,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 价值观,充分发挥学科(专业)教学和课程思政的育人功能。
2.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过 3 名以上教师,其中至少有 1 名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 2 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三)教学工作要求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课时数。
3.教案设计科学,特色鲜明;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熟练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教学等教学模式,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本区域同行的普遍认可。
4.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高质量的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3 次优秀。
5.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4 次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四)专业实践要求
1.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校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2.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1)任现职以来,掌握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动态、了解行业新标准新技能、产业调整与产业链形成趋势以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撰写高水平的行业企业专题调研报告 1 篇;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学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3.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 1 周以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1 篇。
(五)业绩成果要求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核心作用,担任市级以上学科(专业) 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项市级和 1 项省级以上业绩成果。
(六)除满足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外,中职教研人员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1.教学研究工作要求
(1)每年听课、评课 120 节以上。
(2)独立开展或组织县级以上教研活动 5 次以上。
(3)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5 次以上,其中市级以上至少 3 次。
2.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 1 周以上。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 1 篇。
3.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项省级以上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 2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达到学校规定授课学时要求。
(四)专业实践要求
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1 年;
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2 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3 年。
(二)育人工作要求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实习实训教学设计规范,能够基本驾驭现场教学,信息化手段等在教学中得以体现。
4.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撰写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
(四)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十七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3 年;
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4 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二)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实习实训教学设计规范,能够驾驭现场教学,较为熟练地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有信息技术与实习教学融合应用能力。
4.能结合实际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撰写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1 次优秀。
5.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四)专业实践要求
1.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2.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3.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或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起到骨干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项校级以上业绩成果。
第十八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7 年。
(二)育人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 1 次以上。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实习实训教学设计科学;教学驾驭能力强,教学艺术精湛, 熟练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
4.能结合实际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撰写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2 次优秀。
5.承担县级以上的网络直播(录播)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四)专业实践要求
1.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
2.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3.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或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突出的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项县级以上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 年。
(二)育人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将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班主任、辅导员、党团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等)8 年以上,精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提供适应其特点的教育,成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于挖掘和充分利用专业教学中的德育元素,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专业教学和课程思政的育人功能。
2.积极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系统培养指导过 3 名以上教师,其中至少有 1 名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 2 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三)教学工作要求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习实训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实习实训教学设计科学,特色鲜明;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熟练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本区域同行的普遍认可。
4.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高质量的本专业实习实训经验总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3 次优秀。
5.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网络直(录)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3 次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四)专业实践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熟悉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
2.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服务企业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或结对帮扶等工作。
3.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本专业领域(工种)技师以上职业或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五)业绩成果要求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项市级和 1 项省级以上业绩成果。
第二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 1 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援藏援彝服务期满 1 年以上的;
(二)在“四大片区”连续工作四年,或“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四大片区”服务期满 1 年的;
(三)2003 年以后到“四大片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在“四大片区”评聘教师职务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工龄累计满 30 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不作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 1 年;在基层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 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三)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
(四)本人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全省职工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
(五)获得“四川省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
(六)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专业)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三名。
(七)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匠)”等荣誉。
第二十三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一等奖 1 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1 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技能大赛获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专业)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六名。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级以上荣誉。
第二十四条 师德高尚,解决重大教育教学难题,在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四)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荣誉,或两次以上获得“四川省教书育人名师”、“四川省中小学名校长”、“四川省中小学名班主任”等荣誉。
(五)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 2 项。
(六)本人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省职工技能大赛一等奖 2 项。
第二十五条 师德高尚,解决重大教育教学难题,在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 2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
(四)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 1 项。
(六)本人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省职工技能大赛一等奖 1 项。
(七)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能手”称号;或参加省级以上教 学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学年排名前三名。
(八)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
第二十六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破格申报条件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章 答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申报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
(四)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三十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校级干部评审教师职称,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专业)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 1/3 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 4 课时(其中校级领导干部正职听< 评>课情况纳入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每学年上课、听< 评>课 40 课时即达到课时量要求)。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对抽调选派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教师,抽调选派期间不作课时量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