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以法人单位名义投标,不以个人名义投标,不得联合投标;不得转包或由他人供货。 (八)、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相应的生产配送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做到物资“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及时更换”。 2、能提供配送物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3、能开具正式发票,税费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