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
关于公有房租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食药校〔2016〕57号
各处室: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提高公房利用率,增强公房周转功能,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参照峨眉山市发改局和峨眉山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公房租用适用对象
(一)在峨眉山市境内无房的学校在职教职工
(二)学校公招新进教职工
(三)学校新聘用的合同制教师和职工(不含临聘人员和为学校提供社会化服务人员)
二、公有房范围
(一)后职楼
(二)熊猫馆
(三)校门口小吃中心三楼
三、公房租用时限
(一)对于符合公房租用对象(除在峨眉山市境内无房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外)的新进职工租用,作为过渡期租用,过渡期为1年;
(二)租用期已满一年的,应将公房退交学校;
(三)租期已满一年,确因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后勤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后勤部门予以调剂。
四、公房租金标准
参照峨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学校公用房租金为4.5元/平方米/月,按各房间实际面积收取。
五、公有房管理要求
(一)公有房租住仅限于教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租或转借。
(二)符合租用条件的职工应与学校签订租用协议;租金由后勤部门核定,由财务处每月在个人工薪中扣缴。
(三)个人不得对租用房进行结构性的改造。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不在规定的公有房范围内的住户,在本办法实施后应将住房退还学校。
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
2016年8月30日